政府工程為什麼不該一律「最低標」?最有利標的價值
最有利標綜合評估實績經驗技術,選對策略比壓價更省。
最低標的弊
最低標常見「得標後才組工班、選規範最低設備、遇缺料就延宕」的劣幣驅逐良幣。
最有利標的價值
可綜合評估廠商實績、經驗、履約與技術能力,設備型錄與服務建議書並納入契約。
適用時機
對品質與工期敏感、需長期保固的異質採購(如太陽光電、監視系統),選對招標策略比壓低價格更省成本。
法源
最有利標依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、第 56 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;評選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 條組成(委員五人以上,專家學者不少於三分之一,且不得為政府機關現職人員)。另有施行細則第 64-2 條的「評分及格最低標」:先評分審查,及格者再開價格標、採最低標決標,是不同於最有利標的另一種做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