航空障礙燈怎麼設才合法?民用航空法與設置標準的燈型與高度規定
60 公尺門檻、燈型分級,以及雙燈備援的設計建議。
高度門檻
依民用航空法第 33 條之 1 及「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」第 2 條:含附屬物在內整體高度達所在地表或水面 60 公尺以上之物體,應設置航空障礙物標誌及障礙燈。
未達 60 公尺也可能要設
依同標準第 2 條第 2 項,經民航局核准存在於機場活動區之物體、鄰近機場跑道或航道的施工吊具與施工中或繫留空中之物體、橫跨河流山谷且位於小型航空器目視走廊的架空纜線及支撐塔架、扇葉轉至最高時達 60 公尺的風力發電機等,未達 60 公尺亦須設置。
低亮度燈分型
A/B 型(固定或移動量有限物體、夜間)、C 型(機場內移動物體頂部)、D 型(地面導引車)。
設計建議:雙燈備援
設計實務上建議航障燈採「雙燈設計」,容許其一故障仍維持警示、避免單點失效;這不是法規強制要求,設置標準第 11 條要求的是航空器由任何方向接近時都能辨識一盞以上燈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