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變電站沒跟台電報竣,會有什麼風險?(合法送電這件事)
未報竣會出現存圖與現況不符,甚至尚未合法送電卻已使用。
未報竣的隱患
建物完工後若未辦理器具增設/設備變更報竣,會出現「台電存圖與現況不符」甚至「尚未合法送電卻已在使用」。
第 1012 條與試驗
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012 條(114 年 5 月 9 日全文修正前為第 401 條),額定電壓超過六百伏特的主要設備(避雷器、變壓器、PT、CT、GIS、斷路器、高壓盤)須經指定單位試驗合格附報告始得裝用;早年設備證件遺失者,往往只能以「汰換」方式重新報竣。
技師的法定角色
依同規則第 15 條第 3 項,高壓用電設備送電前,由負責施作的電器承裝業會同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、登記合格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,或監造電機技師之執業機構(或所屬機關)其中之一辦理竣工試驗——監造電機技師的執業機構,是法定可會同試驗的單位之一。